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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你好 请问,山东省宅基地管理办法,第四章,第十八条(三)户口以迁出本村且以不住的宅基地。应由村集体以法收回宅基地使用权。 物权法,经过登记的宅基地受法律保护,不是相悖吗,请解释。应按照那条为准

房产纠纷
2013-12-30 09:06: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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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答共有2条
  • 不相悖啊。根据现行法律法规规定,农村宅基地由村集体组织按各省规定的户均标准,从村集体所有的土地中采用无偿、无使用年限的方法划拨给村民使用,村民对宅基地只能自用,不能进入土地市场进行公开转让,也不能用于抵押或出租。取得宅基地的前提是具有村民身份。不再是村民就不享有宅基地。受法律保护的前提是你有资格享有宅基地。
  • 你好,主要还是要看当地的具体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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