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我是**的,现在在甘肃搞公路工程施工。前段时间,我方有一台挖机在边坡开挖过程中出现山体滑坡,挖机被埋事故,去年按业主要求我们在人保投保了建筑工程一切险,现依据保单中的特别约定;“施工用除机动车以外的施工机具、设备、机械装置均在保险标的范围内(祥见甲方投保清单)”,向乙方索赔,施救挖机和避免今后出现山体二次塌方的工程开挖量双方已达成一致。但乙方就挖机被埋事件不愿理赔,说挖机是机动车辆,还说公路工程的复杂性,也从不保险挖机之类的。后我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9条第3项和乙方进行了辩论,他们又改口说因我方没有提供机械的投保清单,所以不予理赔。我方是第一次搞这种投保,不太懂。我想;乙方承保时没索取,只到出现事故前也没索取,我方也就没有提供。乙方现在不理赔,合理吗?还能索赔吗?我现在能不能做一份机械的投保清单,怎么做,有法律依据吗?谢谢!!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