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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哪项条文规定晚婚晚育产假加30天

民事相关
2013-12-13 12:55:44
共有1位律师解答
  •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发布部门】国务院 【发文字号】国务院令第619号
    【批准部门】 【批准日期】
    【发布日期】2012.04.28 【实施日期】2012.04.2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行政法规
    第五条 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第八条 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第七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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