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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被告开始不同意离婚,后又同意。 婚后被告主张工资卡被原告所拿,原告每个月发工资会把里面的钱取出来。(半年前工资卡拿回) 现被告要求原告还回取走的全部或部分金额 证据只能提供取款点大部分为原告家附近,且原告几次出差卡里被提现。 请问这证据力度大吗,法院会支持吗? 问题补充: 补充。提款现象于闹离婚前停止,够得上转移资产吗? 后被告申请测谎,原告不同意。 法院是否能以这些证据认定原告拿了被告工资卡里的钱?

婚姻家庭
2013-12-17 19:45: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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