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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自建房屋,有证书在手,我不居住时被他人买卖了,他们私自在房管所办理了房产证,已被法院判决撤消。我请求法院判令买卖合同无效,法院认为;房屋的产权登记在我的名下,,因登记机构工作不负责,将房屋登记为他们名下,买卖当时房产证并没有撤消,符合物权法善意取得规定,占有房屋人虽然没有办理房屋过户手续,不发生物权变动效力,但这并不影响合同的效力,双方买卖合同有效,另;他们是城市居民买卖农村房屋,请问法院认为是否正确?产权是我的吗?房子没有了还能要回来吗?/?

合同纠纷
2013-12-07 22:08: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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