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一个商场里做导购员,来之前交了押金,经理说如果我辞职还找不到人替我的话我就不能走,如果走了押金就不给了,所以我想咨询一下是否是这样,而且还有一点我还未满十八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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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劳动法的规定 员工辞职应该提前三十天书面通知用人单位 递交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或通知)后,批不批无所谓,关键是要有人签收,做为依法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否则不良单位会说你是自动离职,没有交过辞职报告,你就有口难辩了。你提前30天(试用期提前3天,下同)提交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或通知,如果没人签收,你就到邮局寄特快专递,并在“内件品名”栏中填写“解除劳动合同决定(或通知)”,保留好底单做为证据,外加劳动合同就够了,如果用人单位不在工作的最后一天支付你的工资,可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并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要求支付工资及相关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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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们经理这样说是不对,违反现行法律。收取押金也是违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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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