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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是工厂食堂的一共5个人被我们食堂厨师长口头辞退,说工厂裁员10号接了工资就不要上班了.而且没有补偿,我们准备去10号去劳动局维权,上级领导知道后又让我们继续上班了.我们虽然是打工的但也不是呼之则来,挥之则去的,现在都不想做了请问律师我们现在可以维权吗!

劳动纠纷
2013-12-04 15:50:50
共有2位律师解答
  • 回答:1、首先,要明确工厂辞退你们的理由是否合法。材料中提到了裁员,《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如果工厂符合上述法律规定,依法进行裁员,而你们5个人正好在裁员之列的话,那么除非裁员原因是“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否则你们将得不到任何补偿。
    如果没有上述法律规定的情形而进行裁员,那么用人单位就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此时劳动者可以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而用人单位有义务继续履行。如果劳动者不愿意再在工厂继续工作,用人单位应该支付赔偿金。
    赔偿金的标准,《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另外,由于工厂是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发达》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4、但是在你们的具体实际中,工厂厨师长口头告知你们10号之后不用来上班了,而在10号之前就因为你们要维权而收回口头辞退,此时你们要是想继续干就当之前什么都没有发生过。如果你们不想干了,想要接受辞退所要赔偿,那么不建议这样做,因为口头辞退没有太大的法律效力,而且是仅仅是厨师长说的,并且在你们还在上班等待10号后维权中领导告诉你们继续上班,那么基本上不能认定你们之间的劳动关系解除了,所以赔偿就无从谈起了。
  • 要有辞工的证据才行。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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