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于2012年12月20日按照购房合同起诉房开商逾期未交房904天,要求法院判决被告将综合验收合格的房屋交付给原告,并向原告支付违约金法院一审、二审判决生效赔偿违约金后房开商仍拒绝交房,后来业主于2013年8月向巿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后1个月才要得到法院判决的违约金。当时巿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双方确定房屋租金1000丿月,现在业主自去年2012年12月起诉至今快一年,房开商仍拒绝交房,请问本人业主是否可以按照原巿法院判决标准要求继续申请强制执行这一年的违约金,还是要重新起诉房开商继续支付这一年的违约金直至房开商交房为止。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