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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我和我丈夫协议离婚,离婚的内容是超市内所有商品归女方所有,女方三年内付给男方10万元人名币,每年阴力2月1日时给男方3,5万元,第三年付三万元,结果我在2007年就全部付清了,可恶的是就在今年他又发起坏心又起诉到法院说我没给,也怪我无知给他钱的时候没有要收据,结果给他钻了空子有问我要了第二遍,请问律师们这种协议上欠他的十万在法律上过没过期?

民事相关
2013-12-02 21:56:54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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