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在离婚时,男方给女方的礼金,砖石戒指,还有部分金器首饰之类的物品能要回吗?或者能否当共有财产分割?当时婚礼期间都有拍摄录像,都有那些物品送给女方的镜头,能否作为法院的证据呢。请给予帮助,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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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没有如下情形,无法主张
第十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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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不可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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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原则上视为赠与,不可以要求返还。因具体情况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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摄像可以作为证据,如果已经确实结婚登记,并且共同生活很长一段时间,女方不需要返还礼金,戒指等首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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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不可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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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