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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ize=2]借款人信用社工作人员陈某在1998年用我的存折在银行做抵押贷款,用于其妻子与妻子的内弟合伙经营的粮油店购买大米所用,后陈某意外事件被杀!其妻子否认借款之事,后经当地法院调查立案判决!判决我方胜诉其妻子承担一切借款责任! 后其妻子后续又找了一个男方在一起生活2年之久但是没有办理结婚手续,所有名下财产全部在男方名下!当初借钱所用的粮油店也属其内弟的名下!导致法院至尽没有执行.请问我是否可以强制执行该粮油店的财产,被告人和生活2年的哪个男人是否已经在形式上成为夫妻关系,是否可以执行该男方财产? 谢谢![/size]

经济相关
2005-08-21 04:2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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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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