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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在深圳南山区的,借了高利贷,所有的千都被网上一个骗子骗去了,我也报警了,现在还不起高利贷,高利贷的人要利滚利,翻倍增加利息,我可以报警让警察来解决吗?可以让高利贷的人停止加利息,慢慢偿还吗?

债权债务
2019-06-12 22:00:18
共有11位律师解答
  • 民事纠纷,警察不管的,不过法律规定的最高利息是中国人民银行借款利率的4倍,超过部分是无效的
  •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一条规定:债务人除主债务之外还应当支付利息和费用,当其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并且当事人没有约定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抵充:(一)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二)利息;(三)主债务。因此,已归还借款部分,扣除应付利息后的余额,应当抵充借款本金。
    借款案件中,借款人在出具借条时,可以一并在借条上约定优先偿还本金。如果未约定本金和利息的偿还顺序的,视为优先偿还利息,后付本金。
  • 在司法实践中,对利息的计算要注意以下几点:
    1、无息推定
    无息推定就是对当事人在借款合同中对利息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应当推定确认借款人不必向贷款人支付借款利息。
    在合同法施行以前,基于保护贷款人的利益,都是按照银行同期利率计算利息。但是合同法对此作了根本性改变,按照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对利息没有做未约定的,不计算利息。
    2、合理利率
    所谓合理利率,主要是依据合同法第211条关于自然人之间借款利率的规定“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
    按照这些要求,在司法实践中适用其第211条规定确认当事人之间关于借款利率的约定时,因当前我国法律和行政法规尚没有关于限制民间借贷利率的具体确定,仍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予以认定和处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对超出的部分不予保护。
  • 首先,根据《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该法条实际上已经确立了先息后本的清偿顺序精神。其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一条规定:“债务人除主债务之外还应当支付利息和费用,当其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并且当事人没有约定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抵充:(一)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二)利息;(三)主债务。”该解释进一步确立了借款合同中未明确约定还款顺序的,先还息后还本的立法精神。
  • 民事纠纷,警察不管的,最高利息可按人民银行利率的4倍计算,超过部分无效
  • 民事纠纷,警察不管的,最高利息可按人民银行利率的4倍计算,超过部分无效
  • 民事纠纷,警察不管的,最高利息可按人民银行利率的4倍计算,超过部分无效
  • 报警处理吧,否则也没有什么更好的办法。
  • 这种事情公安机关不会处理。
  • 一般警察是不会处理的,如果涉及其他犯罪才会介入
  • 民事纠纷公安机关不可介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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