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建议委托律师。并当面咨询律师的专业意见。
二、广州市毒品犯罪的量刑标准
毒品犯罪的社会危害性主要体现在毒品数量方面,量刑时可以根据毒品数量在相应的法定刑幅度内确定基准刑。有其它犯罪情节的,可以根据犯罪情节的严重程度在相应的法定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1、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犯罪情节一般的,可以分别在下列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海洛因、甲基苯丙胺或者可卡因五十克,吗啡或者二亚甲基双氧安非他明(MDMA)等苯丙胺类毒品(甲基苯丙胺除外)一百克,氯胺酮或者美沙酮一千克,三唑仑或者安眠酮五十千克,咖啡因二百千克或者其它毒品数量达到数量大起点的,量刑起点为十五年有期徒刑;
(2)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海洛因、甲基苯丙胺或者可卡因十克,吗啡或者二亚甲基双氧安非他明(MDMA)等苯丙胺类毒品(甲基苯丙胺除外)二十克,氯胺酮或者美沙酮二百克,三唑仑或者安眠酮十千克,咖啡因五十千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达到数量较大起点的,量刑起点为七年有期徒刑;
(3)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百四十克,海洛因、甲基苯丙胺或者可卡因七克,吗啡或者二亚甲基双氧安非他明(MDMA)等苯丙胺类毒品(甲基苯丙胺除外)十四克,氯胺酮或者美沙酮一百四十克,三唑仑或者安眠酮七千克,咖啡因三十五千克或者其他数量相当毒品的,量刑起点三年有期徒刑;
(4)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四十克,海洛因、甲基苯丙胺或者可卡因二克,吗啡或者二亚甲基双氧安非他明(MDMA)等苯丙胺类毒品(甲基苯丙胺除外)四克,氯胺酮或者美沙酮四十克,三唑仑或者安眠酮二千克,咖啡因十千克或者其他数量相当毒品的,量刑起点一年有期徒刑;
2、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数量超过或少于上述各档次数量标准的,可按照下列标准相应地增加或减少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1) 海洛因、甲基苯丙胺或者可卡因十克以上还不满五十克的,每增加五克增加九个月刑期;七克以上不满十克的,每增加一克增加一年刑期;二克以上不满七克的,每增加一克增加六个月刑期;二克以下的,量刑起点为六个月至一年有期徒刑;
(2) 吗啡或者二亚甲基双氧安非他明(MDMA)等苯丙胺类毒品(甲基苯丙胺除外)二十克以上不满一百克的,每增加十克增加九个月刑期;十四克以上不满二十克的,每增加二克增加一年刑期;四克以上不满十四克的,每增加二克增加六个月刑期;四克以下的,量刑起点为六个月至一年有期徒刑;
(3) 鸦片、氯胺酮或者美沙酮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的,每增加一百克增加九个月刑期;一百四十克以上不满二百克的,每增加二十克增加一年刑期;四十克以上不满一百四十克的,每增加二十克增加六个月刑期;四十克以下的,量刑起点为六个月至一年有期徒刑;
(4)三唑仑或者安眠酮十千克以上不满五十千克的,每增加五千克增加九个月刑期;七千克以上不满十千克的,每增加一千克增加一年刑期;二千克以上不满七千克的,每增加一千克增加六个月刑期;二千克以下的,量刑起点为六个月至一年有期徒刑;
(5) 咖啡因五十千克以上不满二百千克的,每增加十九千克增加九个月刑期;三十五千克以上不满五十千克的,每增加五千克增加一年刑期;十千克以上不满三十五千克的,每增加五千克增加六个月刑期;十千克以下的,量刑起点为六个月至一年有期徒刑。
3、走私、贩卖、运输、制造少量毒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4、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含甲基苯丙胺的“摇(yao)头丸”毒品犯罪情节一般的,可以分别在下列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走私、贩卖、制造含甲基苯丙胺的“摇(yao)头丸”500克以上不满750克,运输含甲基苯丙胺的“摇(yao)头丸”1000克以上不满1300克,量刑起点为十五年有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2)走私、贩卖、制造含甲基苯丙胺的“摇(yao)头丸”300克,运输含甲基苯丙胺的“摇(yao)头丸”500克,量刑起点为十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走私、贩卖、制造含甲基苯丙胺的“摇(yao)头丸”每增加50克,运输含甲基苯丙胺的“摇(yao)头丸”每增加150克,基准刑增加一年;
(3) 走私、贩卖、制造含甲基苯丙胺的“摇(yao)头丸”200克,运输含甲基苯丙胺的“摇(yao)头丸”300克,量刑起点为七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走私、贩卖、制造含甲基苯丙胺的“摇(yao)头丸”每增加50克,运输含甲基苯丙胺的“摇(yao)头丸”每增加100克,基准刑增加一年;
(4)走私、贩卖、制造含甲基苯丙胺的“摇(yao)头丸”50克,运输含甲基苯丙胺的“摇(yao)头丸”100克,基准刑为三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走私、贩卖、制造含甲基苯丙胺的“摇(yao)头丸”每增加50克,运输含甲基苯丙胺的“摇(yao)头丸”每增加60克,基准刑增加一年;
(5)走私、贩卖、制造含甲基苯丙胺的“摇(yao)头丸”20克,运输含甲基苯丙胺的“摇(yao)头丸”40克,基准刑为一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走私、贩卖、制造含甲基苯丙胺的“摇(yao)头丸”每增加5克,运输含甲基苯丙胺的“摇(yao)头丸”每增加10克,基准刑增加三个月;
(6) 走私、贩卖、制造含甲基苯丙胺的“摇(yao)头丸”20克以下,运输含甲基苯丙胺的“摇(yao)头丸”40克以下,基准刑为六个月至一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5、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10%-30%:
(1) 实施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两种以上行为的;
(2) 组织、利用、教唆未成年人、孕妇、哺乳期妇女、患有严重疾病人员及其他特殊人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
(3) 毒品再犯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