卖方同意并保证在本合同期限内向有明显偿付能力的保险公司购买并持有不低于规定限额的下列保险。买方保留事先批准卖方投保的保险公司的权利,该等批准不应被不合理的拒绝。卖方同意在本合同生效前向买方提供所要求保险的证明,并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每年提供当年有效的证明。卖方应提供的保险包括:事故发生基础商业综合责任保险,保险限额为1,000,000美元,包括综合契约、独立合同方、运营以及运营完成(2年);超额责任保险,保险限额为2,000,000美元;产品责任保险,如果卖方直接或间接参与本合同标的货物的生产或包装(包括重新调整),保险限额为2,000,000美元;法定员工赔偿险;内陆水运险,保险限额应涵盖卖方运输的货物。上述保险在任何情形下都不应被解释为对卖方在本购买合同下对买方所负义务的限制。卖方同意放弃从买方处获得赔偿的权利,并且使所有保险人放弃对买方的代位求偿权。
注:若我是卖方,合同总价400万人民币,是否有问题或者带来额外高昂的保险成本?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