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户郭某在某村有合法宅基地A一处,由于某些原因不再居住此房屋,并于2000年搬至同村另一住宅B,并通过交涉,获得该住宅的宅基地B的相关有效手续;原居住的宅基地废弃不用。按法律规定的一户一宅制,农户甲原居住的宅基地A应该收归地方政府。但由于地方政府的疏忽,并未及时收回宅基地A,就是说,宅基地A的房产证并未收归村委会。
2004年,即宅基地A废弃后4年,我家(乙)将宅基地A经村委会及土地局部门同意,将宅基地A作为养殖用地占用。但村委会为开具土地使用证明。
2013年一月份,郭某将宅基地B过户给其女儿(23周岁)。同时,郭某还拥有宅基地A的相关证明(因为村委会在2000年未及时收回该证明)。同年8月,状告我家非法侵占其宅基地。
我家在法庭开庭审理之前,向村委会申请开具了土地使用证明。
但法院判决我家败诉,即非法侵占他人土地使用权。
在这里,我想请问律师,法院的判决是否公正。 因为,我认为在2000年到2013年期间,郭某同时拥有两处宅基地,属于非法占有。而我家2004年占用宅基地A的行为经过了村委会及土地局的认可,属合法使用。所以法院是否有误判的可能?
谢谢律师!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