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吉林省白山市,2010年,由于当地煤矿的开采,导致我农田15亩严重塌陷,正逢当年洪水,把已塌陷土地全部淹没。事后,当地矿业用煤渣把巨大水坑填平,导致至今仍然不能耕种。期间,每年以790元/亩,做为补尝,名义为青苗费,由当地镇政府拨发!问题一:请问律师,他们的补尝是否合理?
2013年9月,当地镇政府在土地仍不能耕种的情况下,以2014年打造蔬菜基地为名欲占用我土地,每年按700元/亩,签定三年合同。问题二:请问这样的做法,合不合法,价格又合不合法律依据。谢谢律师,望给予帮助。。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