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商品房认购协议
昨天签了一份商品房认购协议,在再三考虑之下考虑到开发商的质量问题不想再买这边的房子,签订商品房认购协议时缴纳的定金可不可以要回?
认购协议里第五条:乙方应于--年--月--日内携带相关证明文件及本房屋认购协议至本销售中心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逾期按购房人违约处理,甲方可不经催告,将该房屋另行处置,乙方所交付定金,甲方不予退还。
同时第九条里有这样一句话,甲乙双方未在本协议第五条约定的时间内签订《预售合同》的,认购协议自动终止,认购备案自动注销。
第五条里的日期是未填写的,这种情况下我能不能退回定金?谢谢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