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离婚,原岳母(邢某)到我办公室闹事,并称被打。我报警。民警调解结束时上午10点多些。10多天后,派出所主要根据邢出示的医院诊断证明(突发性听力下降,耳膜充血)给予我5天行政拘留处罚。我说我并没有打邢,我同事可做见证,但一人出差了。民警开始说就了解一下过程,后来说让你们单位保安随便来个人也可以。邢就是给你闹事,我们不处理她要死在这里,为了赶紧离婚,你就忍了吧。在这种境况下,我在处罚书上签了字,他们随后就执行了拘留。 事后半年多,邢起诉要求赔偿医药费等,二审法庭上对方出示的病历表明:邢是当天闹事后8个小时后(下午6点)去入院诊治,并诊断头、面耳部外伤。事发整个过程包括在我办公室和派出所邢均未有任何可见外伤。 可见,邢很可能由于其它事受伤住院,对我的治安处罚书上的“打人致伤”无事实根据,民警的办案程序也存在问题。请问我得知了该主要证据,但据该处罚已近两年,能否要求撤销该处罚。谢谢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