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湖北省襄阳市枣阳市**镇赵*,我丈夫唐**1977年8月8日出生,2011年8月16日早上6时30分,因参加安葬仪式,由无驾驶证先生罗**(**镇资山风水先生)驾驶未参加年审、未购买强险的车辆,在村级路出现交通事故,当场一人死亡,我丈夫严重昏迷,受伤严重,从枣阳市县级一医院抢救中心转诊到湖北省专科医院进行抢救治疗,伤残级别7级伤残,现康复不完全,经常发强烈性气愤,在家砸东西,打我,省级医疗专家告知我,完全治疗,不完全治疗得智力低下、癫痫病等,我现在外欠30多万元,无钱给予治疗。 我方委托律师将罗**上告到枣阳市人民法院,枣阳市人民法院2012年12月6日发出民事判决书(2012)鄂枣阳民一初字第***2号,让罗**赔偿193018.33元,于判决生效后5日内履行。现在没付我方任何东西。 法院对被告执行刑事判刑,如刑满了我赔偿费怎么办?赔偿费被告不给,刑期是否延长?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