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一、保险法第五十六条 重复保险的投保人应当将重复保险的有关情况通知各保险人。 重复保险的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的总和不得超过保险价值。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各保险人按照其保险金额与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重复保险的投保人可以就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保险价值的部分,请求各保险人按比例返还保险费。 重复保险是指投保人对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分别与两个以上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且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保险价值的保险。
二、甲、丙两家保险公司对于A公司的损失在其责任限额内各承担一般的责任。
乙和丁保险公司分别依照各自的再保险合同来承担责任。A公司给予合同的相对性,不能直接找乙和丁保险公司索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