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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况:用人单位按《劳动法》第26条第二项规定解除了与我签订的劳动合同。我按《劳动法》第28条规定,劳部发的《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七条、第十条规定,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和额外补偿金。 问题:1、与此同时,可不可以反驳用人单位以不胜任工作为理由来解除与我签订的劳动合同?进行反驳对我获得经济补偿有影响? 2、如果反驳成功,可不可以以用人单位无理解除与我签订的劳动合同和书面通知发出后的30天用人单位采取各种手段阻止我获得经济补偿为理由,要求用人单位在支付经济补偿金和额外补偿金的基础上,还要支付赔偿金? 3、赔偿金可否要求为经济补偿金的一倍?依据是劳部发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行政处罚办法》第六条第四项规定。如不可以依照这一条规定要求赔偿,可以根据哪些法律和法规要求赔偿损失?金额如何计算?

其它综合
2005-08-12 20:0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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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