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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饭店有四个合伙人,开业两个月处于亏损状态,其中两个股东愿意转让,两个股东要继续坚持,协商不成。走法律路线。合同第10条:每个合伙人必须安排一人到店工作,如超过七天没安排人员可对其作退股处理。 合同第11条:所有员工请假调休必须经过店长批准,未经允许作旷工处理,超过7天者按原价退股处理。请问根据这一条如果有一个合伙人7天没去上班股份就自动终止了吗?视为自动放弃了吗?

合同纠纷
2013-11-20 00:01:23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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