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您好!我是山东东营一名购房者。我于2013年9月22日去本地的工商银行提交了贷款申请并进行了贷款面签,面签时工商银行工作人员告诉我我的贷款年利率是央行基准利率的九折,即5.895%,并在“个人住房贷款谈话笔录”上标明,我也已经签字,银行盖章。面签完后银行一直让我等通知,直到2013年11月17日突然通知我的贷款利率为银行基准利率,不在打九折。银行方面给出的解释是接省行通知11月8日以后停止打折活动,并按放款时间开始执行,而我的信息在8号之前按批次还没有录入系统,因此已经不能享受打折。现在我手里有“个人住房贷款谈话笔录”这一证据,请问律师银行的做法合不合法?我能否进行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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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可以通过法律途径维护你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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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法律途径维护你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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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