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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有一个朋友亲戚的儿子,男,19岁。朋友生意清淡,就让这个男孩过来临时帮我几天忙。碍于情面,就答应过来。没想到刚做了两三天,就因不小心伤了左脚拇指。经诊断,拇指上一根筋断了,骨头及其它功能正常。我安排送去医院做了手术,住了五天院就出院了。现在是愈合恢复期。住院期间的所有住院费、生活费我全部报销,出院已二十天到现在我还在支付生活费。住院花费5000多,生活补贴了近2000元。可他昨天却要求我另外支付100天的工资加每天的生活费作为补偿费。也就是连续支付三个月,每月工资加生活费3600元。总共补偿超过10000多。请问:这样的要求合理吗?合理限度是多少?谢谢

劳动纠纷
2013-11-18 13:00: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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