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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经法院调解房子判归男方所有,共同财产已分割,离婚调解书上共同财产明确判明:一处三室一厅房子及房屋内家用电器(共计价值20万元)归男方所有,由男方折价10万元给女方,并于2008年4月25日前付清给女方,男方已于2008年4月16日付清给女方。现在男方卖房,持离婚时法院判决的民事调解书到房产局办理过户时,房产局不给办理,并要求男方提供法院出具的协助执行证明书(即法院出具证明10万元已给女方),或女方到场签字后,方可给予办理过户。请问男方该怎么办?房产局要求合法吗?法院应给予出具证明协助执行

婚姻家庭
2013-11-27 19:0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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