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律师:您好!
我的法院判决书是这样判的:座落于XXX县XX镇XX村地号是003-07-0066的住房,靠北面楼上楼下各2间共计四间房间归被告所有,靠南面楼上楼下各3间共计6间房间归原告所有,10间房间外的大门.围墙.天井.过道.楼梯及楼厅,进行分割势必影响另一方的出入,因此由原告和被告共有。如今82年建的这泥瓦房已成危房,无人居住,如果我建房在不动用共有财产的情况下,需要拆掉属于自己的二个房间来改建,我作为财产所有权人是否有这个权利可以拆吗?而对方却野蛮说要保持房屋的完整性,不许我拆,请问他有没有这个权利, 是否要理采?急盼律师帮助解答!谢谢!!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