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09年6月入职香港企业在内地上市化工厂,2009年6月至2012年6月的三年之间公司未给我签订劳动合同也未购买社保。2012年11月公司被集团合并,2012年11月份集团下属公司人事部给我补签2012年6月至2015年6月的三年劳动合同,现已购买社保,现在每月工资还是以三年前公司名义发给我。合并后公司领导对并过来的员工另眼相待。且不安排合适的工作,有逼迫我自动离职嫌疑。
请问我可否以公司未为我购买社保为由,提出离职,可否申请到经济补偿,包括三年未交社保损失补偿。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