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外地人在北京工作,另一朋友是河北沧州人也在北京,大约2008年从我家借款,至今未还,2011年在我的追讨之下写了一份欠条,欠条内容如下:今欠***人民币76000元整,欠款人:***,最迟2012年五月份前还,2011年年前给点。直到前几日因为其他业务的逼迫无奈给我打款19900元整,业务没做成双方撕破脸,我觉得追钱无望,恳请律师帮我解答,我该如何办?此人,据说到处外债,如果起诉,他没有财产又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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找到人,特别是对方可以执行的财产线索,立即到法院起诉,申请财产保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九章 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
第九十二条 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案件,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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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可以起诉解决,如果他没有资产那么谁也没有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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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建议委托律师为你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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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财产的后期执行会比较困难,最好可以查到对方现在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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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委托律师为你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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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