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于2002年年底结婚,在婚前男方给予我二万元礼钱,因感情不合我于今年三月提出离婚男方要求返还礼钱可是钱已用在结婚上了我想请问我必须返还吗?女方陪嫁是否能要回?我在看了相关法律条款后还是不太明白请有关法律界人士帮忙解答谢谢(是婚前给予但没有造成家庭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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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案我认为仍应当适用过去的规定,因按婚姻法的解释二的规定,该解释适用于4月1日后新受理的案件,由于该案在3月份已经提起诉讼,因此应当适用过去的规定,由于双方结婚时间较短,对于男方有证据证实的婚前给付的彩礼,女方应当酌情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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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心感谢萧律师给予我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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彩礼“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这是有条件的返还,符合此条件的依法应予返还,不符合的,其返还请求人民法院可不支持。
陪嫁可以视为女方父母给女方的赠品,属于女方的个人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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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