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房屋租赁合同,里面写着租赁期间双方不得借故解除合同,如当事人一方如有正当理由要求解除合同时,须提前一个月通知对方,经对方同意后解除合同,由提出解除合同一方支付一个月房租的违约金。现在问题是:我在10月中旬向房东说要不住了,我已交了8月31至11月30的租金并押金一个月,在10月中旬到现在11月11日,期间一直在帮房东转租,但是目前行情不好,今天提出要和房东正式解除合同并自愿赔押金,但房东不同意解除合同,并不退还11月12日至11月30日的剩余租金。难道一句房东不同意解除合同,这个合同就可以一直有效吗?我可否要回剩余天数的已交租金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