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犯滥用职权罪一审判二年,不服上诉,二审维持,刑满后不服申诉,2011年中院启动审判监督程序,下达再审决定书,中院审监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以 证据不足 事实不清 ,下裁定书 撒销二审裁定 一审判决 。发回原审法院再审,请问 原审法院还要重新立案吗 原审法院和检察院以种种借口故意拖延不办,八个多月了都无任何动静,请问 有时间期限吗 我们应该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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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律师,搜集证据,维护您的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三十五条 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六条 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
辩护律师自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材料,可以同在押的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同在押的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第三十七条 辩护律师经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也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
辩护律师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许可,并且经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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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审法院是重新另组合议庭,开庭审理。辩护律师自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材料,可以同在押的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同在押的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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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是可以起诉解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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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审法院是重新另组合议庭,开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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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会重新审判,具体建议能来电详谈。
追问:﹐卷宗到原审法院后什么时侯开庭 有时间限制吗 关健是原审法院 检察院阻挠我重审 李律师我们应该怎么办 七个多冃了没任何进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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