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大律师仔细看完,谢谢!保管故意在公司人员(有些是跟保管一个部门的)到仓库领取大价值物品时,不按照公司规章制度办事,既不按制度索取领取单,也不按制度在出库台账上登记领取的是何物品、是何人领取的(几年来未登记一次),造成许多高价值物品被领取人冒领倒卖。保管明明知道有许多人是冒领的,比方说李保管我要什么什么东西,保管都说“行”,并出库给其它人员!事后保管辩解说从来不登记是因为懒散,别的冒领者及保管的部门领导同事都指证说他明明知道,不过保管对自己“说行”及出库高价值物品(固定资产)一直否定知道别人冒领倒卖,只是辩解不确定,因为有真领的,也确实有许多冒领倒卖的。保管未从这些事中得到任何好处!保管辩解理由成立么?是共同犯罪证据确凿?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