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一月十一号我因股骨颈骨折住进了医院 。一月十一号进行了股骨颈骨折闭合复位内固定术 。四月
十五日出院。八月十日复查发现股骨头坏死。于九月四日行髋关节置换术。术后发现膝关节不能伸直,不能行走。出院后去医疗鉴定,鉴定中说医方术前对患者的骨质疏松估计不足,手术中复位欠佳,内固定欠稳定,存在缺陷。又说患者身体不好,骨质疏松,贫血,营养不良,还说股骨头坏死是常见的并发症。现做出以下的结果,本病例构成三级丙等医疗事故,医方承担次要责任。请问这样的结论是正确的,公平的,公正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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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认为有失公正,可以依法申请重新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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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专打医疗侵权案件,需要代理诉讼可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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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