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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侵占公司一台价值4万元的设备时,被同办公室的李某发现,张某随即将侵占的这台设备给了李某,李某接了,但并未带出公司而是留在公司使用,用来做一些与公司相关的工作,此过程中李某一直未声张。但是过了2个多月的时间,李某私自将这台设备偷拿走了。张、李二人是否是共同犯罪?

刑事案件
2013-11-10 09:2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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