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一个问题,想咨询一下各位律师,在8.9月份的时候,公司给我发工资的时候,多发了1000多元,由于本人日常不怎么使用工资卡,所以没有注意这件事情,昨天公司相关部门找到了我,要求在这个月扣除多余的工资,这部分是否属于不当得利的钱?为什么会多发工资这件事情,原因是,在7月末,本部门领导决定给我涨工资,于是按照公司流程进行了申请,各级领导已经签字同意,并在相关部门执行相关流程了,但是在签字后的第二天,相关领导又决定不给我涨工资了,并找到我说明了原因,我也同意了,但是相关部门的流程却没有终止,于是多发了这部分钱,我也找到领导询问,为什么当初签字的涨工资申请表没有作废,但领导告诉我已经作废了,于是我要作废的原件,上面只写了“作废8月12日”,但是这个申请表是7月22日申请的,8月1日开始执行的,所以我觉得工资多出的部分并不是简单的操作失误所致,我认为是流程没有终止,在一定的意义上,是公司承认我涨工资的事情,我不认为这是不当得利!以上,是事情的经过,真心希望 律师能够帮我解决这个问题! 给您工作带来不便,请您原谅!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