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大哥,您好!
2003年,我的把6吨钢材销售给了外省的一位客户,按照合同约定,对方先期支付了一部分的现金,并约定剩余的4万多一月后结清(因为过去对方一直是货到付款,守信誉),在当年10月准备和对方联系结清余款时,对方却把门面已经转让,电话联系对方一次后,再也没有音讯.
请问:我现在还能追讨余款吗?按照法律程序我该怎样去追讨余款?能告对方诈骗罪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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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ote][b]以下是引用[i]深圳陈律师在2005-8-8 14:01:00[/i]的发言:[/b]
门面转让不代表主体已消灭, 你的诉讼时效快到期,宜尽快处理.
[/quote]
谢谢陈律师,这个事情的处理属于合同纠纷,还是属于对方涉嫌诈骗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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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客户和我们合作了1年多,过去一直是货到即支付货款,以前曾经签定过一次供销协议,协议到期以后,双方一直按照以往协议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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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时效,及时调查对方情况考虑起诉。
由于时间太长了些,实践中以你的案情公安介入的可能性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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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们的合同是和谁签的啊,这种性质有点象合同诈骗,但还要具体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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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面转让不代表主体已消灭, 你的诉讼时效快到期,宜尽快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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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对方仅是搬家未及时通知到你,则不构成诈骗.可按合同纠纷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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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