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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先生于2012年3月--2013年9月,在一家石油公司打工,10月22日被公安局经侦大队以涉嫌\\\"虚开增值税票罪\\\"刑事拘留,他是业务员的岗位,应该是老板故意虚开增值税发票,指示我先生办理,我先生在不懂的情况下,涉嫌\\\"虚开增值税票,他没有犯罪的目的,也没有得非法收入,这回定罪吗?

刑事案件
2013-11-03 12:06:06
共有1位律师解答
  • 如果认定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具体量刑标准,要看虚开的数额。你可以查看以下的标准:
    虚开税款数额50万元以上的,属于“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1)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致使国家税款被骗取30万元以上的;(2)虚开的税款数 额接近巨大并有其他严重情节的;(3)具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利用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实际抵扣税款或者骗取出口退税100万元以上的,属于“骗取国家税款数额特别巨大”;造成国家税款损失50万元以上并且在侦查终结前仍无法追回的,属于“给国家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利用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骗取国家税款数额特别巨大、给国家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为“情节特别严重”的基本内容。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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