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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家有一套拆迁安置房拿去出租,房屋产权属于我父亲,但是产前证需要5年后才能办理。房屋是我代签我父亲的名字出租的,没有我父亲的授权书。只给予二房东拆迁安置合同复印件和我父亲的身份证的复印件 出租期限为5年,押金和租金是押一付一,但是合同上注明:房屋在租赁期间任意一方要求终止合同,须提前三个月通知对方,并偿付对方年租金的50%作为违约金,我想知道这样的合同合法有效? 但是签合同的时候,并不知对方是二房东,对方说投资用,合同也是对方提供,合同中有一条注明:在承租期间,经过甲方同意,乙方有权转租或转借改房屋。当时没有太注意仔细看。就签了。 现在对方将房屋转租给其他人,且里面居住着70岁以上的老人,因为担心租客老人万一在此房屋过世的问题。我现在想终止合同,该采用何种方式?需要支付违约金么?

房产纠纷
2013-11-08 20:1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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