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3月9日,男和女登记结婚。2005年4月18日,两人签订了一份《结婚协议》,约定若解除婚姻关系,存在女方婚后怀孕等原因进行手术而造成损害的情形,男方必须支付女方5万元以上的补偿;男女双方必须忠于配偶,不得和配偶以外的人发生不正当关系。如违约,则须付给另一方违约金10万元。有了这一纸协议,女觉得像是吃了一颗定心丸,丈夫应该不会轻易变心了。
然而婚后不久,女却发现丈夫男仍然与前妻同居,甚至屡教不改。此外,由于男对女的怀孕表示强烈反对,女只好到医院做了引产手术。
经过一年多的婚姻生活,女终于对男忍无可忍,两人很快达成了离婚协议。2006年6月29日,两人签订一份《离婚协议书》。在协议第二条中,男承认他违反了《结婚协议》,同意支付妻子违约金10万元。而协议第三条中,很明白地写着“婚后女方应男方的要求将属于双方未出生的孩子到医院进行引产手术,给女方的身体和心灵造成了深深的伤害,也大大影响了女方今后的生活,因此,男方愿意付给女方赔偿金5万元人民币”。
然而《离婚协议书》达成后,男却一改承认违约时的爽快,以种种理由拒绝履行,于是两人离婚手续的办理一拖再拖。
女一怒之下,将男告上了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两人离婚,并要男支付违约金10万元,并赔偿损失5万元。
1、男和女签订的《结婚协议》是否有效?说明理由。
2、假设法院判令男向女支付违约金和赔偿金,而男在法院判决生效后拒不执行生效的法院判决,经法院强制执行后(男无财产可执行)仍无法取得赔偿金和违约金,女和男仍然因相关赔偿问题产生矛盾和纠纷,该纠纷应该如何解决?说明理由。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