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死亡时、退休养老后死亡时或非因工伤残完全丧失劳动力退职后死亡时,发给丧葬补助费和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丧葬补助费标准为2个月的企业职工平均工资;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标准为:供养1人的,为死者本人工资6个月;供养2人的,为死者本人工资9个月;供养3人或3人以上的,为死者本人工资12个月。(二)从2005年7月1日起,企业离退休人员因病和非因工死亡后一次性抚恤金(救济金,下同)标准,按以下规定执行:1、企业离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标准,按本人死亡时上月领取的基本养老金数额的10个月计发。2、企业退休人员、退职人员,个体劳动者、灵活就业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标准,按本人死亡时上月领取的基本养老金或退职生活费数额的7个月计发。企业离休人员和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人员,其按规定享受的1-2个月生活补贴的月平均数,也一并作为计算一次性抚恤金的基数。(三)企业、单位或死亡人员遗属办理申请领取一次性抚恤金手续时,因病死亡的,应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交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通知单(或死亡地有关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火化证(当地政府未规定火化的除外,下同);非因工死亡的,应提交有关部门出具的遭受意外伤害的证明和医疗机构死亡通知单(或死亡地有关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火化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据上述证明材料和死亡人员身份证支付一次性抚恤金,并将证明材料复印件存档。(四)企业离休人员、退休人员、退职人员一次性抚恤金由企业养老保险基金支付后,原单位不再支付一次性抚恤金。
一次性抚恤金计发办法 (一)一次性抚恤金按本人生前最后一个月享受的国家规定的基本离休 费为基数计发。基本离休费为本人离休时计发的基本离休费和本人离休后历 次按国家规定增加的基本离休费之和。 (二)规定领取了一次性抚恤金的,应按本通知上述规定标准和计发办法重 新计算离休人员死亡时的一次性抚恤金,差额部分应予补发。三、发放一次性抚恤金及应补发的差额部分所需费用,已纳入养老保险社会 统筹的,从统筹基金中列支;没有纳入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从原渠道列支。 二 OO 九年九月二十四日《关于调整企业职工丧葬补助费标准的通知》 关于调整企业职工丧葬补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 下: 一、企业职工(含离退休人员)逝世后,不分职务级别,丧葬补助费的 标准调整为每人 1000 元,包干使用,节约归家属,资金按原渠道列支。 二、企业为逝世职工举行遗体告别的费用,包括租礼堂、花圈、遗像放 大等开支,由企业据实报销。 三、 《劳动保险条例》 13 条丙款规定办理退职手续并按月领取退职生活费的人员,亦按照本通知 规定执行。 四、 本通知自 2003 年 9 月 1 日起执行。 过去有关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 按本通知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