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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是原告,被告是镇政府于2004年法院判决被告应按福建省人民政府规定的生活费标准每个月260元生活费,以前是每年按省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X60%执行。今年申请执行中,镇政府说要按2004年只每月260元。是否合理,我们可以经过什么途径可以按现在省政府最低工资标准X60%等于702元。谢谢!

婚姻家庭
2013-11-07 08:20:33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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