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

您好.甲是一个体经营户养生会所.乙是在会所消费的一60多岁的女性.丙是持有高级按摩师资格证的在甲会所内工作的员工.乙经朋友介绍初次到甲店消费时曾声明自己患有高血压.丙在知悉上诉病情的情况下给乙做了薰蒸(薰蒸是会所里一养生项目,丙给乙拿薰蒸桶做的腿部和脚部).项目做完后乙右脚底出现几个小水泡,丙解释为是排毒,并当场挑破。当日晚上,乙电话通知丙说右脚底全出满了水泡。后丙带乙去医院检查,医生诊断为诱发性糖料病.事后丙和甲才知悉乙患糖料病已十多年.请问各方应怎样担责?谢谢!

交通事故
2013-10-28 14:41:04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