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4月14日称我与原告发生争执,并谎称我打她,后去医院检查各项并无异常。事后又去医院检查但并无报告却声称自己受伤并在2012年11月30日获取了《认定工伤决定书》,2012年8月19日,因 此前公司给予原告3个月医疗期,公司催了几次原告未能及时到公司上班 公司在19日下发《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误工费从2012年5月1日-2013年5月12日 应支付2万多元,公司仅支付了1954.49元,剩下的是否应由我来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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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看具体案情,关键是他有无证据证明你打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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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看损害是否是你造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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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