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您好,本人与单位从04年至今每两年一签,已签了9年合同,至2013年11月30日合同期满,本人没有违反任何规定,且工作能力符合续签的要求。现单位给出两个方案,一是协商放弃经济补偿按原工资标准再续签三年合同,但工龄从2014年算起;二是不再续签,给予经济补偿,从2008年算起,补6个月。我看过合同法后觉得很不合理,合同法上规定按工作年限也就是说从04年至今我已在单位工作了9年,理应按照9个月的经济补偿支付。这是我个人的理解,我应该怎样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希望得到 律师专业的解答,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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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年是补一个月的经济补偿,如果你不同意,用人单位也不按规定进行,你可以进行劳动仲裁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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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合同到期用人单位不续签的,需要支付经济补偿,每工作1年支付1个月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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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到期用人单位不续签的,需要支付经济补偿,每工作1年支付1个月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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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