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当得利的诉讼时效我是招标代理,与招标人的代理合同没有约定由谁支付招标代理费,在必选文件中有“投标人需将代理费包含在投标报价中”的规定,后向中选人收取了代理费,四年后,中选人以招标人说招标代理服务费由招标人支付为由向法院起诉我不当得利,而我认为是否不当得利是看我与中选人之间有无约定即比选文件有无规定,而不是看招标人怎么说。这之间有一个很法律的问题,即诉讼时效,如果按比选文件规定,早就超过了时效,原告说他们是现在才知道这个服务费该招标人出,所以没有超过时效。请问这个时效到底该怎么确定?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