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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按照法定程序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乡镇府可以给公证吗?而且合同没有公开公示 这样的合同有效吗?

合同纠纷
2013-10-25 15:55:55
共有2位律师解答
  • 具备法定条款的都是有效的合同。
    短信已收到,内容较多,无法回复。法律条文如下。第十八条 土地承包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按照规定统一组织承包时,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平等地行使承包土地的权利,也可以自愿放弃承包土地的权利;
    (二)民主协商,公平合理;
    (三)承包方案应当按照本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依法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
    (四)承包程序合法。
    第十九条 土地承包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选举产生承包工作小组;
    (二)承包工作小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拟订并公布承包方案;
    (三)依法召开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讨论通过承包方案;
    (四)公开组织实施承包方案;
    (五)签订承包合同。
    第三节 承包期限和承包合同
    第二十条 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
    第二十一条 发包方应当与承包方签订书面承包合同。
    承包合同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一)发包方、承包方的名称,发包方负责人和承包方代表的姓名、住所;
    (二)承包土地的名称、坐落、面积、质量等级;
    (三)承包期限和起止日期;
    (四)承包土地的用途;
    (五)发包方和承包方的权利和义务;

    (六)违约责任。
    第二十二条 承包合同自成立之日起生效。承包方自承包合同生效时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向承包方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
    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除按规定收取证书工本费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
    第二十四条 承包合同生效后,发包方不得因承办人或者负责人的变动而变更或者解除,也不得因集体经济组织的分立或者合并而变更或者解除。
  • 先去乡政府问问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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