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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发经过: 我与房屋中介天河伟业公司签定了房屋租赁合同,合同到2005年9月27日止。因中介公司担心房东提前收回房屋,在签署合同时特地注明中介公司如果要提前收回房屋须提前一个月通知我就可不必承担违约责任。现中介公司与2005年8月4日通知我让我在8月27日之前必须搬走,因为我出差在外,与她协商说如果我在8月27日之前如果没找到新的房屋就按合同上说的在9月4日搬走,没想到遭到她的辱骂,问我说的是不是人话。 想问的问题:在签署合同时是按照他们的合同签定的,上面只有我方提前解约时须向他们赔偿2个月房租,而没说他们违约时的相关规定。我现在能否争取到我的合法权益,该找什么部门进行投诉,有什么相关机关管理相关纠纷。

其它综合
2005-09-07 01:12:01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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