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与前夫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被前夫在我不知情的情况下拿我的身份证到工商登记为股东,他点85%有股,我占15的股,当时公司投资100万。公司办起来很久我前夫才 告诉股东的,当时我什么都不懂,也没有反对。我是一个小学老师,从没到前夫的公司工作及参于管理及分红等,也没在工商的任何资料上有过亲笔签字,都是我前夫一人所为。在经营中为了扩大生产,我前夫借钱增资变更工商登记,变更后我占10%的股,我前夫占90%的股,工商登记变更后我前夫就把借来增加的资金400万元 一天内还给了那家公司,被工商罚款20万,当时为了罚款公安局经侦支队对我讯问过,当时我正在学校上课,由于忙,公安局的人把讯问笔录写好后就说没我什么事只要我签字就可以了,我没看内容就签了字,上面说“我知道我是股东,公司成立时我出资15万是真实的,后来增资的35万元我没有出资”,我当时看了觉得也没什么,因为我给前夫一共30多万元,但没说是给他做什么,只是常常作为借给他周转,是不是投资我也不管,反正15万还多的钱是拿给他了的,35万肯定没拿这么多,就签字了,现在债权人以我前夫和我抽逃资本金400万为由追加我前夫与我为被执行人,一审法院审理后认裁定我前夫抽逃资本金365万内承担责任,以我的讯问录作证据以我出资不实35万内承担责任。
我想请问:
1、 股东认定是以工商登记是否亲笔签字为法律依据还是以讯问笔录为法律依据?
2、 我前夫借款增资账上打出打进的都是400万,都是他一人所为,把这400万分成两365万抽逃资本资,把其中的35万来认定为我出资不实,有法律依据吗?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