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今天下午13.40分正打算去火车站搭车,走到在小区门口被一不认识的老头强行拦住,说我是诈骗犯,并叫来警察把我带到派出所录口供,录口供过程才得知他在南宁瑞士花园门口附近嫖娼时被对方骗去钱财,因此指认我就是案犯。为配合调查,最终派出所的同志也在下午16时让我走了,但我已错过了火车,没来得及退票就另行打车赶往百色,因此也误了些事情。由于这老头的行为给本人来了精神伤害,同时也造成了经济损失。派出所的同志只是把他的身份证号给我抄了。我是否可以就这件事对他进行起诉,要求他道歉和赔偿?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