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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拖欠土地款、员工工资、在建工程款。 法院认定企业对地面建筑具有所有权,(事前已经支付小部分工程款)。地方法院将地面建筑和土地按评估价进行了捆绑拍卖,企业并无其它财产,实际上已经破产。 法官说,如果走破产程序,工资优先,现在是拍卖建筑物,工资不能优先受偿。 法院将“讨资员工”和其他投资债权人列在一起对待(事实上,没有投入一分钱),排在优先受偿的工程建筑单位之后,造成现在劳动法、破产法和合同法打架。讨回工资于是落空,员工不服,提交诉讼。本月24开庭。 请问在分配时,优先支付那些费用?员工列入债权人合适吗?原来支付的工程款应该怎样进行结算?怎样分配才既不违反劳动法,也不违反合同法?急需回答!谢谢!最好有法律条文作为依据。

婚姻家庭
2013-10-26 21:01:46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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